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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丈夫重婚缺证据请警方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1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何凯曹培记者肖岚) 一男子未离婚便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妻子发现后向警方报案。日前,江宁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该男子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刑1年。

  38岁的山东人王强,早在1991年就在老家与王宝琴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但王强一直觉得自己和妻子感情不好,想要离婚。他曾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
离婚。几年后,王强来到南京,认识河南女子赵青后交往并同居。不久赵青生下一个女孩。于是,他俩以夫妻名义过起了日子。

  仍在山东老家的王宝琴虽然察觉到此事,但因没有证据无法直接起诉到法院。今年下半年,她向江宁警方报案,控告王强重婚。警方随后立案侦查,并移交江宁检方审查提起公诉。日前,王强因重婚罪被判刑1年。很多人只知道,重婚案属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那么,此案为何会走公诉程序呢?

  对此,白下区法院刑庭肖海祥表示,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如重婚案、遗弃案、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被害人可以向警方报案走公诉程序,也可直接自诉到法院。

  而对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及虐待等“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必须先起诉到法院,否则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任何机关,都不得代其起诉。法院受理后,如当事人确实举证困难,可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证据。而公安机关调查后,如发现被告人罪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肖海祥还表示,法院受理自诉案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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