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坛 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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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9:35 中国环境报 | |||||||||
循环经济立法,首先要理解和把握有关循环经济概念,然后才能确定立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内容。 我个人认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生态规律,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抑制产生、回收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合理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此,可概括简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中所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因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事循环经济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与从事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从事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发展循环经济是对整个社会提出的要求,即一切从事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采取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所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比一般法律要广泛得多。与其他环境法律相比,《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从事服务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因为考虑到个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是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所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体也应包括个人在内。由于本法是循环经济的促进法,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并对企业加以引导和扶持,本法的适用主体还包括与从事循环经济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服务和消费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为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目标而需要规范和鼓励的人的行为及其结果。 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指有关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应当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重大创新就在于它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内涵,解决了要发展、为什么要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它要求我们改变过去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观,将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基础,以区域、城乡、经济与社会统筹发展为内涵,以国内国际相统筹为手段。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出路,与科学发展观的指向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立足国情,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的地理条件、环境、资源、人口、文化等各具特点,为了有效地保护其环境和资源,各国必须建立与其特点、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因此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只能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原则,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3、在制定有关法律时要重视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而且要在其他法律中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这也是《中国21世纪议程》所倡导的“综合决策”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4、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与资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为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除了采取现阶段常规的一些经济手段,如价格、利率、信贷之外,还要积极探索一些新的经济手段,如环境税、财政刺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5、努力解决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可操作性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条文应该尽量具体明确,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避免过于原则和抽象。 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有时也与全球环境问题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此更应大胆吸收、科学借鉴国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三是公众参与问题。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者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