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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否充当法庭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1: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高健 通讯员范静 李颖)时下,电子商务日益普及,企业间预先约定合同或企业对员工下达指令等,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邮件这一形式。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6年激增15倍,其中电子邮件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经常成为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纠纷现象:被告大多认为电子邮件“不算数”案例一:

  2002年4月,莫森公司和清华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莫森指派软件开发员到清华同方
工作一个月,如合作顺利可续约。后来,清华同方一直没有与莫森签合同,却留下了莫森的员工继续为其“打工”,清华同方还定期把莫森员工的考勤、费用结算等情况,以个人电子邮件发给莫森公司确认。但到了结账的时候,清华同方以两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公司员工发送电子邮件不能代表公司意愿为由,拒绝支付莫森员工7万余元的工资。

  庭审中,公证人员证实邮件是公证机关从莫森公司负责人电脑中通过OUTLOOK进入个人邮箱取得的。法院认为,由于一般人没有能力删改电子邮件,并且邮件内容可以和证人证言及公司进账单相互佐证,故认定该项证据属实,判决清华同方支付拖欠工资。案例二:

  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用个人电子邮件,预先告知一名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将被解聘,并表示合同到期前公司不再给她安排任何工作。

  该员工接到邮件后,就没有再来上班。不久,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并拒绝支付数月的工资和补偿金。法庭上,员工称她是大堂经理,公司不安排工作就是不用上班,而且,以电子邮件发送指令也是该公司的一项惯例。但是,公司却对那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表示工作安排必须履行书面协议才能生效。此案至今仍未宣判。

  法官观点:电子邮件经专业部门公证可以采信

  海淀法院承办网络纠纷案件的法官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网络纠纷的法律。对于电子邮件这一新型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经法院、公证部门核实后才能采信。因此,当事人必须及时通过法院、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只凭打印的电子邮件来起诉,法庭是不会认可的。

  法官表示,对电子邮件的公证,最好在公证处或法院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所使用的计算机不会被其他人控制,公证效力比较强。在公证时,必须清楚记载上网的方式和具体过程,并准确记录公证的时间,保证网络证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此外,制作网络公证时,一定要保存被公证页面的电子文档,以便查看代码。但是,法官也表示,立法机构应该尽早出台关于网络纠纷的法律,在办案中切实“有法可依”。

  网络专家:网络公证未必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记者就网络公证问题采访了北京某知名网站的网络专家。他认为,网络公证未必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他指出,电子签名以及与网络相关的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公证内容都属于网络公证,但由于网络登记、注册内容真实性很差,因此很难确定网上内容的真实性。另外,公证人员大多不具备网络技术上的“公证能力”,因为网络有别于传统媒体,它是可以通过技术随时、随地、任意改变内容的,因此公证人员公证的内容,未必就一定会真实。因此,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证网络取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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