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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四成源于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1: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40%的物业纠纷都源于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在昨天召开的“消费维权之物业篇———物业纠纷的根源及解决途径”研讨会上,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建议:业主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前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发,双方的关系陷入一个“怪圈”:业主对小区设施、管理不满———问题得不到解决开始欠费———业主被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后
交钱———继续欠费。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的最重要的因素,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昨天,法官、律师、学者、业主代表及消协的有关人士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来自市建委对2003年底至2004年物业纠纷的一项调查表明,由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竟然占40%以上。研讨会上,律师赵敏表示,在她接触到的物业纠纷中,这个比例更高,90%都是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如房屋质量差、绿地面积缩水、配套设施不到位等。由于现有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衔接体制不顺畅,相关的法律规定粗疏,导致开发商在物业纠纷中几乎不承担责任。

  据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王忠介绍,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物业纠纷涉及的社会面大;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不清晰,法律关系复杂;由于物业服务与消费是同步进行的,业主举证十分困难。

  律师邱宝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前期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而很多开发商自己就设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要理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关系,首先应改变开发商和业主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让开发商承担起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可以考虑让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服务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经济利益的带动下,开发商会竭力避免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而发生物业纠纷,从而在建房时就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开发商将积极促进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从而使业委会能行使选聘或者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力。

  “这样做看起来对开发商的利益有所损害,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开发商的利益与业主的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两害相权取其轻,应选择首先保护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邱宝昌这番话,得到许多与会人员的认同。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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