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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报道何来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5:5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习慧泽)受了批评不思整改,反状告消协和媒体,静安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良友房屋销售公司诉请于法无据。

  今年4月,闵行区消保委接消费者熊某投诉,诉其经上海良友房屋销售有限公司51分公司中介与某卖房女主签了买卖居间合同,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于3月28日前正式签约并支付30%的首付款。3月25日熊接到中介通知,说房主限其27日晚12时前必须付清首付款30万元
,28日上午9时前若不来签约即属违约。而熊某因26日和27日为双休日,与银行约定提取30万元巨款的时间为28日。当日中午,熊取了款即前往中介处支付,中介公司经理汪某却告知已超过规定时间,非但首付款不收,其2万元定金也被拗断。

  约定中的“28日前”,究竟是否包括“28日”?闵行区消保委认为应予包括。因消保委调解无效,熊某将卖主和中介告上了法庭。本报于4月24日刊发了《2万元购房定金该不该拗断》一文,希望用此案例,引起消费大众的注意和警觉。

  报道刊出后,良友房屋销售公司状告闵行区消保委和文新报业集团侵害其名誉,要求道歉及赔偿。法院认为,刊于新民晚报4月24日法治版的《2万元购房定金该不该拗断》一文,是以广大购房者为受众对象,提示大众应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属于探讨性的、公益性的报道,因此判决不支持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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