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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通,我同意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3: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武法 记者 周牧)通过亲子鉴定,市民王强(化名)发现自己养育了9年的“儿子”,竟然是妻子何丽(化名)与他人私通的结果。面对王强的离婚要求,何丽在法庭上称,因为王强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同意她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记者昨日获悉,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同意二人离婚,同时判令何丽支付王强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何丽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2005年9月23日,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何丽表示,当年婚检时,医生告诉她王强是一名乙肝患者,不能生育。正因为王强不能生育,所以他同意何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由此导致了怀孕生子。何丽认为,既然两人在生子问题上有过协商,所以王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孩子的抚育费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王强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具有生育能力,且何丽提出的孩子的出生是经双方事前协商一致,已征得王强同意的说法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法院不认同何丽的理由。法院认为,何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并由王强与她共同抚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并给王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赔偿。据此,法院准予王强和何丽离婚,孩子由何丽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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