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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的气票该咋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7:1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1日讯(记者郝爱萍通讯员刘咏梅)两张液化气票,放了四年,价格也长了一倍。那么,马虎的消费者现在拿出来,这张气票是否还有效、价格该咋算?最近省消费者协会就遇到这样一起纠纷。

  近日,文登市消费者李某在收拾抽屉时,发现遗失在抽屉一角的两张2001年的液化气票,因为没有注明有效期限,他当即拿出其中的一张到气票上注明的液化气站去灌气。液
化气经销商认为,液化气票确实没有注明期限,仍可使用,但是已经过了四年之久,2001年一罐气的价格为34元,现在一罐气的价格为68元,正好是原来的两倍,所以此气票只能按半价折算,如果李某要灌一罐气,必须另付一半款。因为自己的大意才造成这种状况,李某也就同意了。

  家人和同事对此颇有微词:既然气票上没有标明有效期限,那么按常理分析,就可以认为是永久有效,怎么可以再付款给液化气经销商呢?于是,李某次日到当地消协咨询此事。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此气票一经发出就可以视为一种买卖合同,该气票是一种买受人已经交付了价款,出卖人要在买受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时间内转移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所以气站要求消费者补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经调解,该气站又给消费者12公斤液化气一罐,双方都无异议。

  在此,省消协警示经销商,对于气票或鸡蛋票这种以瓶(箱)而不是以现金作为计量工具的有价票证,经销商应当注明有效期限,一方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己在价格波动时少受经济损失,也相应地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因标明不清而出现争议,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不能把自己的损失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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