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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如何作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7:4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曾亚莉

  江女士将自家私房出租已达10年之久。10年来,该房的承租人为同一人。最近该房面临拆迁,江女士想问承租人有无权利获取拆迁补偿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叶光华律师如果江女士与承租人无任何约定,则拆迁补偿款由
江女士一人获得。但如果房屋拆迁时,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则江女士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赔偿。

  另外叶律师介绍,在拆迁租赁房屋的相关补偿分配上,可参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第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数分别按比例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迁租赁房屋,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拆迁人应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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