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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痴呆老人签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06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李鸿光)某房产公司与患老年痴呆症的郑老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近日,静安区法院认为郑老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判决协议无效。

  2003年8月,房产公司与家住愚园路的郑老太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房产公司拆迁郑老太名下建筑面积152.08平方米的房屋,支付郑老太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共计130.8万元,并明确郑老太须在当年8月29日前搬离。协议签订后,郑老太既不
搬离,也不领取补偿安置款,由此引发诉讼。

  郑老太儿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她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经鉴定,确认郑老太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及目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郑老太签订协议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且协议内容与郑老太认知程度及精神状况不相适应,因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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