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找不到抢救器械导致患者死亡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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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1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只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而找不到抢救器械,患者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医患双方纠缠3年之久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点,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
柴某认为是医院方面的失误导致妻子死亡,多次起诉到法院,可由于鉴定、检验条件不足,缺乏证据,迟迟不能审结。城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对此症状的出现,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患者病情加剧,而且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梅某死亡的结果产生,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郾12元。 (作者:刘永革 王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