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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医保金”该归谁保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30 海峡网-厦门日报

  莲花广场追缴公维金案二审昨开庭,业委会和物业再次法庭交锋

  本报讯 (记者 林兴华 王菲菲)聘用合同到期了,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要回让其代收代管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可“管家”不答应,说只有当“主人们”商量好了用钱的规则,而且对账目开支进行审核之后才能把钱归还,甚至还质疑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资格来要这笔钱。

  为这事,莲花广场业委会上法庭要讨回公道,思明区法院进行了一审,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又开庭二审。

  争议一:需要不需要经过核对结算

  发生在莲花广场的这件“业主讨要公维金”的案件本报今年8月28日曾作过报道,而二审争议最集中的是要回公维金需要不需要经过核对结算。

  一审判决虽然支持业主委员会将公维金收回自管的请求,但同时指出,公维金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对公维金结余款应予以认真核算,以示负责。对此,业委会认为,既然委托物业管理的聘用合同已经到期,小区也没有进行大的房屋维修,公维金余额也未超出世纪桃园自认应该退还的范围,没有必要进行核对结算。业委会主任张先生告诉记者,业委会曾经组织人员到世纪桃园要求对公维金账目进行核对结算,但没有得到对方的配合,出于无奈,才提起上诉。

  世纪桃园认为,合同虽然到期,但自己实际上至今还在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公维金的收支仍在不断发生变化,业委会没有对世纪桃园所报的公维金结余款进行核对结算之前,不能将公维金结余款转给业委会。

  争议二:要不要得到业主授权

  庭审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现任业委会有没有权利讨要公维金。

  世纪桃园认为,公维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决定公共维修金的管理方式,未经授权,也不具备起诉原告的资格。

  业委会认为,本届业委会是经过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并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自然有权维护业主的利益。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当日内,世纪桃园就应该向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指定的第三人转移水电周转金、公维金结余部分等,而且必须无条件撤离。今年3月中旬,业委会专门开会做出决定,并发通知给世纪桃园要求收回房屋公维金自管,可是,并没有得到世纪桃园的积极反应。6月15日,业委会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公维金。

  链接:盯紧房屋“医保金”(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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