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勇进导致大腿骨折 法院判令业主赔偿四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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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29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玩“激流勇进”游乐项目受到惊吓后,离船逃跑又摔断了腿。这件事看似游客违反了有关规定所造成,但业主方的责任也在所难免。日前,经鹿城区法院审理,判令经营者承担原告损失的60%,约4万余元。 2002年10月,小婧和表姐去马鞍池公园游玩。当时公园游乐场里有个“激流勇进”的游玩项目,两人想感受一下。在乘坐过程中,因为害怕,当游船尚在水道滑行时,
永安游艺公司认为,他们经营的项目经过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标准,由于该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公司已在多处设立说明和警示。在游船中设置了安全把手,已尽到了经营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原告自己不遵守游玩规则,擅自离船不慎受伤,经营方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市公园管理处则称原告的受伤与他们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将他们列为此案的当事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安游艺公司作为“激流勇进”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婧是年仅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惊慌而离船,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为此,该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原告也违反了游戏规则,所以该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的60%,一审判决赔偿4万余元。法院同时判处市公园管理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贤群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