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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伤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4:1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日前,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毕某因乱拉电线被判在五日内赔偿受害人损失4053.18元。

  家住休宁县东临溪镇的毕某擅自拉了一条照明电线横穿205国道上空,因刮大风电线掉在地上。2004年7月12日晚9时30分,程某驾驶摩托车从屯溪返回,途经此处时,被毕某家的电线绊倒,当场造成车损人伤。事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7月19日,程某出院,用去
医疗费1833.28元。程某出院后又陆续在村卫生室治疗,直至今年初才痊愈。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23日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要求毕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7359.40元。

  法院认为,毕某乱拉电线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院后,又擅自到村医疗室治疗,要求赔偿该部分医药费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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