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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要返彩礼订婚难定终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4:1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2005年11月13日,枞阳县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钱某返还原告李某婚约礼金等折合人民币12000元。

  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家住枞阳县其林镇阳和村的男青年李某与同村女青年钱某在黄某的介绍下相识,当月初八,在李某的邀请下,钱某及其家人、亲戚一行12人来到李某家相亲,李某设宴款待。席间,在介绍人黄某的主持下,双方订立婚约,约定:李某付给钱某
结婚礼金8000元,双方在2004年农历12月初八结婚。第二天,李某即按约付给钱某8000元礼金。订立婚约时,李某还付给钱某礼金2800元,红包1200元。为此,李某先后花费人民币共计12000元。

  订立婚约后不久,李某即赴上海打工,钱某也在江苏常州一家工厂打工。在打工期间,钱某渐渐对周某产生了好感,直至和周某谈起了恋爱。2004年11月,李某从上海回家,去钱某家商议筹备婚事。当被告知钱某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后,李某大失所望,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返还礼金、赔偿晏请款损失及精神损害折合人民币2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婚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但因订婚而涉及到的财物纠纷受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钱某接受订婚彩礼,可以认定为接受附条件的赠与。现因钱某与李某两人在婚约期间不欢而散,无法结婚。李某赠与的财产数额较大,其坚持要求对方返还,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对于原告设晏款待被告及其亲属所花费的损失,因设晏招待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且符合现行农村风俗习惯,而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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