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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乡长涉嫌受贿一审被判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8:15 云南日报

  新华社郑州11月22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原乡长樊淑玲涉嫌受贿案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樊淑玲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6岁的樊淑玲在担任南曹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年时间内,收受某些单位和个人贿赂共85万元。2003年初,樊淑玲利用负责乡
政府家属楼建设的工作便利,收受此项工程承包人马某的现金20万元;还收受承建3号家属楼的施工单位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负责人于某的现金20万元。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樊在管城六中基建工程、乡政府礼堂工程及教师家属楼工程的承建和施工过程中,先后收受管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张某、项目部经理王某所送现金共24万元。2004年5月,樊又以出差、旅游等为名,向管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张某索要现金共20万元。2003年8月,樊淑玲收受他人为升职和安排子女就业的请托现金1万元。樊淑玲今年7月5日被抓获后,其受贿的85万元赃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樊淑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5万元,应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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