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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铃公司被判赔9.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2:15 新京报

  原告方表示不能接受,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昨日,朝阳法院对“侯强状告龙腾阳光科技公司彩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公司将侯强创作的歌曲《回心转意》制成彩铃供手机用户有偿下载,没有经过词曲作者侯强的同意,侵犯了侯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9.7万元。

  《回心转意》词作者侯强认为,龙腾阳光公司未经授权,把歌曲制成彩铃供手机用户有偿下载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要求对方赔偿88万元。龙腾阳光称,公司经过了歌曲演唱者黑龙的授权,使用应该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龙腾阳光公司将歌曲《回心转意》作为彩铃并收取费用,制作者应征得对该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的许可。而证据表明权利人应是侯强,而不是黑龙,黑龙只是对词曲的演唱和发行的授权,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因此认定,龙腾阳光公司侵犯了侯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损失。但法院表示,侯强提出依据网站上显示的点击次数乘以一次订购的价格计算损失不准确,因此判令龙腾阳光公司赔偿9.7万元。

  侯强的代理人冯福增律师表示,他们不能接受这个判决,但是否上诉将与侯强商议之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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