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养的弃婴一次性落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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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2:35 西部商报 | |||||||||
已收养的弃婴一次性落户 2005年11月17日以前收养弃婴,可以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这是昨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解决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弃婴户口问题的批复》中的新政策。 据了解,此次是为一次性全部解决弃婴户口问题,时间仅限于2005年11月1
批复中说明,在《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已有事实收养关系,因故未能办理或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由收养人提供收养过程各种证明材料,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落户手续;《收养法》颁布实施后,已有事实收养关系,因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必要条件的,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进行抚养公证,收养人凭《抚养公证书》及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等,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丁炜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