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原来是“挖阱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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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7:26 云南日报 | |||||||||
10月9日,梁河县瞿某、李某两人向腾冲警方报称:去年11月初,他俩经人介绍到腾冲县明光乡与别人购买了一个铅锌矿洞的开采权,并签订了合同,结果被对方玩弄手段骗走人民币25万元。接报后,腾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辗转走访调查,在一边远山区将“介绍人”熊某抓获,24日,其他3名涉案人员也被抓获,赃款被追回17万元。 经查,2003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杨两人与腾川选矿厂签订了开采明光乡夹谷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杨继云 李必昌(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