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信用卡套现诈骗案”嫌犯被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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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12 汉网 | |||||||||
(记者朱滨 通讯员勇胜)用一套虚假身份及房产证明,成功申请到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假消费”的方式从银行套走现金3.2万元。昨日,江岸区男子俞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武汉首例“信用卡套现诈骗”案。
今年6月20日,24岁的俞某使用假名“杨志国”,以及配套制作的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等,向某银行武汉分行申请领取信用卡。10天后,俞成功通过银行的审核,取到了银行核发的两张信用卡。 当月30日,俞在江岸区永清街汉飞青年城一朋友程某处,通过POS机“假消费”,使用其中一张信用卡透支了3.2万元。 待银行将3.2万元划账至程某处后,程抽取了180余元的手续费,将其他现金交给了俞某。 银行审查信用卡用户发现问题后报案。7月20日,俞被警方抓获。 检察院审查认为,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构成该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