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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首次明确: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须出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调整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报道:广州执行12年之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及标准将有所调整: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即使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上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和权属转移,也需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昨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明确了上述政策。这不但首次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将以出让为主,租赁仅作为补充方式,也意味着划拨土地一旦发生变化都要补交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开发要补出让金

  《意见》指出,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的;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上述两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都要实行有偿使用。

  新批建设用地以出让为主

  《意见》明确,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这意味着今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全部都要进行“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

  “熟地”以基准地价计收

  《意见》还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以“熟地”(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因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划拨用地、经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政府的土地纯收益)。

  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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