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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前丢车该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1:14 石狮日报

  本报近日连续接到多位市民反映,称他们的摩托车在市区超市等消费场所的门前丢失了,但这些消费场所的业主拒绝赔偿。商家该不该为此类丢车负责?记者就此走访了有关人士。

  市区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因为大多数消费场所没有收取停车费,车辆丢失责任认定就要看当时消费场所有没有承诺免费看管。如果有承诺,消费场所就有责任;如果
没有,那么就不能确认双方有委托保管合同的关系,不能体现消费场所有看车的义务。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超市等消费场所与顾客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顾客到酒家等场所消费,酒家等场所提供的是相应的服务,如果顾客在消费场所内有任何损失,消费场所都负有举证责任和赔偿的义务;但免费停车是在消费场所之外,又是免费的,且没有任何存车凭证,那么当时是否存了车,是否有看车约定,这都需要消费者来举证。如果当时消费场所没有承诺看车,消费场所就没有看管的义务,作为消费者只能请公安机关来破案。

  市消委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应该视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只要消费者能够出示在停车时间的消费凭证,不管是否收取保管费,商家都应该为车辆的丢失负责。他说,处理此类丢车事件,消费者最好是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报警,也可以上报该商家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理或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在受理此类投诉时将到现场调查,再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双方妥善处理。如果商家在停车场的显眼位置有公示声明只提供场地,不负责看管的话,商家就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没有责任为丢车赔偿。但商家在公示的位置处理上应该选择人们容易看得到的显眼处。

  市区一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车辆停放问题存在保管合同和租赁场地合同两种关系。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失窃且现场没有告示声明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索赔。但如果商家已在停车场门口贴声明,则此公示具有法律效力,车主和商家之间属于租赁场地合同。因此,商家不对车主的丢失车辆行为构成责任赔偿。(记者兰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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