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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保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9:11 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截至今年9月底,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101万人次,排查排污企业42万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3万件,其中取缔关闭2682家,停产治理1750家,处理责任人163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到今年4月份,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2130个项目中,已完成851项,占项目总数的40%;在建项目752项,占35%。全国水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

  11月24日,记者就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进行专访。

  重大水污染事件是如何认定的,如何理解“重大”两字的含义?“按照法律术语来讲,造成超过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就应该称为‘特大水污染事故’,”王灿发教授说,“‘重大水污染事件’是不规范的说法,但认定为‘事故’需要一定的技术测算并且必然带来法律责任。”

  24日下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但吉化的责任是不是刑事责任,现在事故的责任还在调查之中,在调查结束之后会向媒体和公众公布。对此,王灿发教授认为,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国家环保总局的做法是严肃的、是对的。他说,如果刑事责任认定成立,那么吉化公司双苯厂有关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如果有环境监管部门人员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有渎职行为,王教授认为有关司法部门也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11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天发布两个停水公告,将原因从“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修正为“松花江水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针对一些媒体的这一报道,王教授呼吁要建立健全水污染信息公开制度。“从1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吉林有关部门就应该开始及时向公众公布每天对松花江水的监测结果。人离了水活不了,发生污染了,有什么好隐瞒的呢?”王教授中肯地说。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王教授据此分析认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因松花江污染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居民当然可以向吉化公司双苯厂索赔,根据各自损失的大小提起集团诉讼,也可由黑龙江省政府或哈尔滨市政府代表他们提起民事索赔。

  但吉化公司双苯厂是中石化下属的国有企业,污染牵涉的范围又如此之广,影响如此巨大,这官司怎么打呢?如何确保老百姓得到赔偿呢?“所以我们要呼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保险制度’或‘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赔偿基金制度’,让第三方来担负一定的责任,减低企业的风险和保障受害方权益。”王灿发教授说。 (本报记者钱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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