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处理揭露他人隐私,受害人打赢官司获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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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9:41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陈晓报道允许央视播放,不代表允许其他电视台播放,南京一家电视台因转播央视节目而惹上官司。当事人以其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电视台告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电视台败诉。 今年年初,家住六合市民小霞(化名)作为被害人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该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的关注。经过同意,小霞及其家人接受了央视记者的采访,
然而小霞及家人突然发现,南京一家电视台在今年7月27日至8月1日,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先后4次播放了经过剪辑的央视节目片。 而且对小霞和家人的形象没有作任何处理。不少邻居、亲友都收看了这档节目,甚至认出了被害人小霞。小霞及家人认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将电视台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电视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在播放节目时,披露他人的隐私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原告未接受过被告电视台的采访,被告也未经原告同意而播放。因此,电视台对涉及小霞一家隐私的内容再次进行编辑后播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等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最终判定电视台败诉,并且赔偿小霞10366元精神赔偿金。(4版《民生通道》) (编辑涵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