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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告交通队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5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实习记者高健)司机徐先生被交警以开车打手机为由给予处罚,可他坚称自己当时是“捡手机”而不是“打手机”,因此把西城交通支队西外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昨天,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司机坚称没打手机

  徐先生称,他开车途中将从储物箱里滑落的手机放在仪表盘上,结果被以开车打手机为由进行了处罚。此后,他向西城交通支队西外队申请行政复议,并附上了一份当日的通话清单。清单中确实没有当时的通话记录。但交通队对此的答复是,通话清单上的号码不能证明由徐先生本人使用,即使是他本人使用,没有通话记录,也不能排除徐先生在该时间段拨打接听电话,因为当对方未接听或被呼叫时手机未被接听即被制止等情形,通话清(详)单是不显示通话记录的。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法院认为,徐先生所持证据不能证明他当时没有驾车接打手机的行为,因此交警处罚符合法律程序,驳回徐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对举证程度意见不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认为此案判决适当。他认为,开车轧线、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以交警的认定为依据,交管部门可以将交警证言当作举证证据。而要想推翻交警的认定,徐先生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可以证明他当时没有使用手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则认为,此案属于行政诉讼,原告只需出示处罚单据,证明受到处罚事实即可;而交管部门应该提供视频、人证等事实依据,以证明司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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