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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后检举揭发 雨花台区检方帮立功罪犯"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1:06 龙虎网

  【龙虎网讯】作案落网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和藏匿地点,但这一立功事实却未被法院采纳。日前,在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监狱检察室建议下,原审法院对这起案件改判,使这名罪犯的刑期减少了两年。

  今年7月,在南京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向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监狱检察室反映,他在本省泗阳县看守所关押期间,曾检举揭发老乡葛某的犯罪事实及藏匿地点,后葛某因涉嫌
抢劫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抓获,并被当地法院判刑11年。但刘某在被判刑时,这一立功表现未能被法院掌握并体现在判决中。因此刘某请求检察室帮助,要求泗阳县法院根据他检举立功的情况予以改判。

  驻监检察室查明,2002年6月,刘某因犯抢劫、聚众斗殴等罪被泗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当年7月被送往南京监狱服刑。刘某所说的检举立功情况属实,但泗阳县法院在对其判刑时,未能掌握这一情况。而刘某也是后来才知道葛某被抓获的情况。

  雨花台区检察院随后向泗阳县法院发函,认为有证据证明刘某检举揭发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应属立功。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刘某的原判决予以改判。前不久,泗阳县法院采纳了该建议,将刘某的刑期改判为17年。

  雨花台区检察院监所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刘某被判刑前,葛某已被抓获并判刑,因此刘某应属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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