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污染案赔了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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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3: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受害人所在公司和三家装修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刘宏) 昨天,思明区法院对我市首例办公室污染案做出一审宣判,4被告得赔偿女职工238578.51元,包括3万元精神抚慰金。 旁听过本案开庭的王女士说,这个案件必然会促进装修公司更重视装修质量,尤其
2004年元旦后,洪女士到厦门某仪器公司新装修的办公室上班,身体逐渐出现不适症状,甚至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2004年12月9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市中级法院还出具意见书,认为洪女士的肺功能损害情况,符合甲醛中毒所致呼吸功能损害变化,至于能否确定为甲醛中毒,应由临床或专业机构做出诊断。 因为本案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得证明自己没错。然而在本案中,洪女士所在的仪器公司及相关的3家装修单位,作为被告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洪女士的患病不具有法律责任,思明区法院因此判定:洪女士患病与仪器公司的办公场所甲醛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该仪器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余元;其余70%的赔偿责任由3家装修单位来承担,具体比例参照3被告提供的装修及办公设施的价款予以确定,其中施工单位承担11.3万余元,木地板提供公司赔偿4.1万余元,屏风提供者付1.2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3年,某仪器公司装修新的办公场所。厦门某装修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造价10万余元;而另一家公司负责提供并安装了木地板,总价36646元;还有一个体户供应了屏风,价款为10824元。仪器公司于2004年元旦后搬入该场所办公。 原告洪女士是仪器公司的员工,她在搬到新办公室上班后,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2004年2月开始,洪女士到医院就诊,发现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 2004年4月6日,洪女士和其他同事委托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该办公室进行甲醛、苯的检测,甲醛为0.16mg/m2,而限量值为≤0.12 mg/m2。 (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