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出台明年元旦起生孩子社保掏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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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3:00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沈城市民盼望了8个多月的生育保险制度,敲定了准确的实施时间——明年1月1日。今年三八妇女节,市政府第一次透露该法规的立法意向。 昨日记者拿到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女职工生孩子,社保帮掏钱。
随着《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生育保险纳入了沈阳社会保障体系。市民可以得到的实惠是:原来由企业或个人负担的生育费用,变成了社会统筹负担。特别是那些企业无力承担此项费用的职工,这回生孩子有地方报销了。 今后沈阳市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立法专家向记者解释,生育保险将很快得到普及。因为该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核定手续。这种征收方式,在保障生育保险征收力度的同时,也是为今后“五险”合一征收做铺垫。 作为沈城第一部专门为女职工利益考虑的生育险种,生育保险中一项“亲民”内容就是:生育险无需个人缴纳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解决。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每月按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关专家在向记者介绍时,专门警告了那些对生育保险不太重视的企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就连新成立的单位,也被要求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 至于生育可得到哪些生活津贴?新法规中列举详细要求: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笔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是:如果是难产可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也可以享受到15天的护理假工资。而计划外分娩、非婚生育等情形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津贴标准将由有关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