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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路破损工程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4:03 重庆晚报

  法院一审判决外建公司支付79万元修复费,外建上诉

  本报讯投入使用的滨江路被损坏,江北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工程车通行是导致路面损坏的主要原因,应负8成赔偿责任,支付近80万元公路修复费。车辆所在单位却认为责任是公路的质量问题,接到判决后已上诉到市一中院。

  2003年10月初,江北区滨江路五里店至简家台路段(以下称五简路)投入使用。同年8月,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称外建公司)承包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的土石方工程,工程车需经过五简路。不久,公路出现破损,外建公司和滨江路管理单位——滨江路投资公司都认为“元凶”是工程车,为此约定外建公司支付道路修复等费用保证金150万元。2003年11月20日,外建公司划了30万保证金给江北区滨江路房地产开发公司。随后,外建公司花了63万元对道路进行修复。

  外建公司称,当他们修复了大部分路面后,施工单位告知公路的质量有问题。他们遂委托鉴定,结论是路基高回填沉降未稳定是形成路面开裂、坑洼的主要原因。外建就此要求终止原来的协议。

  双方将此事扯上法院。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是,超重车辆的大量使用是道路损坏的主要原因,道路质量是次要原因。为此,外建公司应当承担8成的修复费用,在排除了其他过往车辆的因素后,法院判决外建公司支付79万余元修复费。同时,滨江公司也应当退还20万保证金给外建公司(其中10万元已作为工程款支付)。

  昨日,外建公司代理人称,路面损坏是多种原因引起。为此他们上诉到市一中院,要求返还20万保证金、赔偿63万修路的费用。(记者罗彬)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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