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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承诺赔付 老孟状告保险公司昨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5:59 三秦都市报

  昨日,受老孟的委托,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该院立案庭已立案受理此案。

  据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介绍,老孟提出的诉讼请求仍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其两次住院医疗等费用3663.74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案件在法院立案后,老孟心情轻松了许多。他对记者说:推销保险时,业务员说的
“天花乱坠”,理赔时百般“搪塞”,令人苦不堪言。他打这个官司,就是要纠正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行为,把行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规”打掉,是爱护保险公司,是为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给被告15天的答辩期。答辩期满,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 赵福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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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襄城区某单位27岁的职工李国强(化名)参加“医保”(也称“社保”),后于2000年3月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襄樊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主险为《平安康泰终身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住院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2701.90元。

  2003年2月,李国强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1803.27元,“医保”支付了824.07元,李本人支付979.20元。出院后,李国强要求该公司理赔,该公司在理赔时,仅赔付了李个人实际支出现金部分,未予赔付“医保”支付部分。李为此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3年5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强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襄樊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射幸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判决该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国强741元(824元的90%。),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襄樊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6月30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射幸合同”。附加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在法律上不禁止重复保险,当事人之间也未约定不能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履行合同,而不应该以“医保”报销过了,保险公司就不给了。为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老孟告保险公司案有典型意义

  老孟的代理律师日前向记者介绍,由于老孟“叫板”保险公司“行规”的官司可谓“陕西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时,这一案件牵涉面很广,所里抽调了多人上案。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关键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对怎样赔付有无约定”、“保险公司在与老孟签订合同前是否告知老孟?”“保险公司的行业规定是否合法?”这3大焦点。如果法院判决老孟胜诉,意味着陕西省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3条相关“行规”将被“推翻”,同老孟一样既参加了“社保”,又买了“商业保险”的众多保户从中受益。保险公司“曲解”《保险法》第41条的行为将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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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幸”,形象地讲,就如同射箭,有射中的可能和射不中的可能。“射幸合同”,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付出一定的代价后,获得的一个“机会”(如同购买彩票),付出代价的当事人可能是“一无所获”,也可能是“一本万利”。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为自己买到的只是一个“获赔”的机会。这个机会,只有在自己出险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反之,尽管付出保费,如果不出险,不会获得这个机会。而“射幸合同”允许“获利”,不禁止“获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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