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婚庆鞭炮炸伤邻居头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1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通讯员李鸿光)家住余姚路某号的顾大妈,在家中阳台窗边收晾晒的衣物时,被邻居婚庆时燃放的“高升”炸伤头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有分歧,顾大妈把新郎倌茆先生告上法院。昨天下午,法院一审判决,由茆先生赔偿顾大妈医疗费3417.11元、交通费100元。

  2005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茆先生携新娘乘坐婚车驶入小区,亲朋好友按婚礼的程
序燃放起鞭炮庆贺。不久,邻居顾大妈心急火燎地找上门来,称自己在家中阳台上收拾衣物时,被点燃的“高升”炸中头部。这时,新郎的家人不想让婚礼场面难堪,便让顾大妈先去医院就诊治疗。顾大妈在医院住院6天,接受了二级护理,实际支出医疗费3417.11元和交通费100元。事后,七旬老人顾大妈起诉法院要求新郎倌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287元、营养费480元和精神损失费4000元。

  审理中,法院走访了医院,据医生反映那天为顾大妈清理伤口时,发现伤口不规则,内有火药等污物,似炸伤。法院认为,新郎倌茆先生是婚礼的主体,理应对婚礼范围内的事宜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无论燃放鞭炮是否茆先生本人,致顾大妈受伤的责任应由茆先生来承担。从顾大妈居住的房屋与茆先生的婚房位置看,顾大妈提供给法院的7组证据及庭审查实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了证据锁链,确认顾大妈的伤为鞭炮炸伤。但是涉及顾大妈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她并没有向法院递交相关的证据;医疗费用可供查询的凭证仅为3417.11元;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新郎倌并没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顾大妈也没有造成重大后果,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