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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法院怀疑借条有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3:18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一女士先后诉前男友欠债150万及34万,法院说证据不足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刘宏) 借条通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铁证”,然而是不是有借条就一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呢?日前,一女士拿着借条先后起诉前男友欠债150万元及34万元,思明区法院做出了否定的判决,市中级法院支持了这个判例。

  原告:先起诉150万 后诉34万元

  原告晓晓(化名)与被告王京(化名)曾经是男女朋友。2003年4月,晓晓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她还拿了张184万元的借条,说前男友王京只还了34万元。晓晓说,她是在鸿翔大厦附近的菜馆包厢里,交给王京184万元现金的。

  当时晓晓尚不满25岁,她在写给法院的信函中称,她的工资收入颇丰,还得到富有的海外亲戚“支援”,且这几年来她炒股也赚了不少钱,另外她本身比较节俭,所以省下这笔巨资。但奇怪的是,法院发了传票给晓晓,但她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后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2003年10月,晓晓再次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这回她要求王京还给她连本带息约34万元。她还提供了借条。

  被告:曾给她空白签名便笺

  王京完全否认这些债务。他说,其实是他先后借给晓晓203950元,而晓晓最后三次借走的7650元,至今未还。他说,晓晓出具的银行单据,其实是晓晓还钱给他。

  至于那三张借条,王京说,当时两人在谈恋爱,因此他把数张有自己签名的空白便笺交给晓晓,让她帮助制作、投放简历好找工作,没想到晓晓拿来伪造借条。这三张借条,除王京的签名外,有两张是打印的,一张是晓晓书写的,甚至包括落款时间都是打印和晓晓书写的。

  法院判决:借条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院说,晓晓主张的借款几乎都发生在2000年及2001年,非常密集,在之后的两次诉讼中,一会说欠184万元,一会又说欠11万元及利息4万多元,最后又说欠21万余元及利息,三次“变换”债权金额,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尤其对184万元借条,第一次说现金交付,后面又变成有现金有转账,前后矛盾。

  法院认为,王京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三张借条除了签名外,内容包括落款时间均由原告晓晓打印或书写与常理不合。至于证人蔡某的证言,证词中说是晓晓向证人借款,借条却由晓晓持有,也与常理不符。另外,银行单据更无法证明谁借款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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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未必是债权债务铁证

  类似案件在本市曾经多次发生,当引以为戒。

  几年前,有一对昔日恋人也为此对簿公堂:原告说对方欠了5万元,还拿出对方手写的借条为证;被告说,借条是真的,但债务关系根本不存在,借条是两人在打牌时开玩笑写下的。最后,法院根据证据,认可了被告的说法。

  还有一起官司更离奇:厦门一高校教授被一个外地民工给告了,民工拿出了教授亲笔书写的20万元欠条。教授说,这份欠条并非他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个民工来厦不久,他怎么可能欠他20万元呢?但教授无法证明自己的说法,他最终败诉了。

  其实,法律界对这类案件有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铁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只要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说明的事实,即只要查明“法律事实”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关系是怎么发生的。而另一派观点认为,证据应该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法院不仅要查明证据所说明的“法律事实”,更要查明表面证据背后的真实情况,明确债务是否确实发生。(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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