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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虽然败诉 法官依然可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14:58 新民晚报

  “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普陀区法院不久前判决的一桩案子,让败诉者孙老太心服口服,对承办法官由衷钦佩。

  稀里糊涂换房变卖房

  孙老太一家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一直准备将现有一套房屋置换成一套大一点的。去
年1月,孙老太来到一家中介公司询问价格,中介公司的人一听说孙老太想卖房,显得十分积极。当晚,中介公司的许经理就带着合同来到孙老太家。

  孙老太对自己房屋的价值大致有些了解,因为2个月前问过,大概是40万元。许经理知道孙老太的心理价位后心中窃喜,因为短短两个月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到50万元了。他立刻在合同上写好价格,让老太一家人签字。老太太哪见过这阵势,稀里糊涂就签好了这份合同,还当场收了经理的2万元定金。

  得知受骗反成被告

  事后,孙老太越想越不对,第二天就去其他中介了解行情,发现和自己家差不多的一套房子挂牌价比自己出卖价整整高出10万元,立刻大呼上当。在接到许经理要求她接受第二笔房款的信件后,孙老太立刻告诉他这房不卖了,并要求许把定金拿回去。双方多次交涉也没有什么结果。最后,中介将孙老太一家告上了法院。

  法官释法并未理会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普陀区法院承办法官陆红英询问了被告对本案的态度,孙老太的律师主张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庭审结束后,孙老太写了一封信给法院,认为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撤销合同和宣告合同无效可是两个大相径庭的法律概念,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陆法官看到这封信后,连忙找来孙老太,她向孙老太解释:如果要以该合同无效来主张权利,很可能构不成必要的条件,因为合同无效的限定条件要求对方有欺骗国家或第三方的行为;而撤销这份合同,从法律角度来说更为合理,因为孙老太一家确实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但孙老太并未理会,和律师协商后,她坚持要求法院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

  败诉之后倾谈教训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合同无效的角度考虑,虽然被告签订该份合同时存在误解,但是从合同主体到合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证明该份合同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合同中也是了解定金罚则的,所以被告孙老太一家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而在要求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也意味着孙老太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

  一审败诉之后,孙老太并没有上诉,但每当想起自己卖房的教训,她总要找上陆法官倾谈:“这件事真是窝心啊,陆法官啊,虽然你判我输了,但我还是相信你,当初没有听你的解释真是后悔啊!”

  本报记者郭剑烽

  通讯员朱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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