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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4:52 深圳商报

  我市正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日前,市法制办就《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由市政府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职工劳动能力的
鉴定工作,属于参保的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职工因工(职业病)受伤、非因工受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如果要申请鉴定,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向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工伤的,应当在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提出。工伤职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审鉴定。复查鉴定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必要时可从市外专家库中抽取,并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如果对复审鉴定结论还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属于参保的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其他职工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

  办法还规定,从事鉴定的组织或个人不得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否则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直系亲属等不得对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也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登陆深圳市法制办网站查询(网址:http://fzj.sz.gov.cn)。如有意见或建议者,请于12月1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提交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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