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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俩月还,6年没动静;法院判:借款利息都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11:01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桓台11月26日讯(记者 潇婧 通讯员 巩国栋)朋友借了几千元钱,几年一直未还,于是债主诉至法院,要求欠债人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部分利息要不要付呢?11月24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1999年4月24日,经孙某介绍,金某向张某借款2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金某写下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金某未按时归还借款。直到2005年9月16日,张某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金某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2520元。

  法庭上,被告金某辩称,借款时没约定利息。对于利益约定,孙某未能有效证实。自己不应另付利息。

  本案中,当事人对借款期限内有无利息各执一词,审查借据又没载明利息事宜,应属公民间的无息借款。被告金某欠原告张某借款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原告、被告对有无约定利息存有争议,应视为约定不明,按公民间无息借款处理,但原告有权要求逾期利息。

  2005年11月24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某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90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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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纷争是民间借贷常见的纠纷,通常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有无利息争执不下;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如利息支付标准不明确等。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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