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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住宅房内设机房周边住户告其侵权一 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0: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11月21日,江苏南通市崇川法院判令该市一家通信公司在6个月内拆除在民居房内安装的通讯设备,并停止作为机房使用。这是该法院从人身权优先受到保护的立法精神出发作出的首例判决。

  今年8月,南通一家通信公司承租了市区内不临街的郭里园小区161幢101室,破开路面埋设管线,建设电话交换机房,将住宅改作经营用房使用。该公司的行为没有取得楼上居
民的同意,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自施工开始公司便与居民矛盾不断。日前,101室楼上的三户居民作为原告将该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将民房改作为电话机房对其他住户有消防、辐射、安全等隐患,其气味对他们造成身心健康损害;同时,机房设置导致楼下来往人员增多,车辆噪音增加,影响小区安宁。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机房停止侵害。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的陈述,法庭基本予以采信。但是,三原告就侵权后果、侵权程度缺乏相关举证,故法院推定被告的上述侵权在现实程度上尚不严重。该案处于可判令拆除机房与通过完善后保留机房之间。但法院考虑到判决后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判决的价值导向等多方面因素,最终作出要求通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拆除室内机器,停止将该承租房作机房使用的判决。对此,本案法官解释说,依据我国的立法思想,在诸多权利中,人身权(包括由人身权派生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应当是最基本的权力,同时又是最重要的权利,当该权力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该权利应得到最优先保护。(冬月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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