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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缩水返还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案例:1998年1月8日,济南苏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面积为157.23平方米,配属地下室面积12.41平方米,苏某1月21日向开发公司付清了购房款521751元。1999年4月28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向苏某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5月,苏某认为该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遂向济南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委托鉴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52平方米,后苏某因故撤诉。

  2005年4月。经苏某与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交涉,该局最终确认其颁发的原房产证与实际面积不符,注销了该房产证,并核发了新房产证,新证载明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52平方米,这比合同约定的157.23平方米少了3.17平方米,原告据此再次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返还多收的购房款11872元及利息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辩称,原告在2004年因同一事实起诉被告,当时原告提供的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与合同是相符的,因此认为在原房产证未经撤消之前是合法有效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现在,经有关部门鉴定及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新核发的房产证均载明该房屋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17平方米,被告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及利息返还原告。同时,原告为证明房屋面积申请鉴定,支出了鉴定费,受到损失,而鉴定结果证明了原告所诉的事实,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因此原告支付的1000元鉴定费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日前,法院作出了房地产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鉴定费的判决。(本报通讯员 王效锋 傅道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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