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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农民工人身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通讯员 赵岭

  随着人口的急剧膨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闲置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各种非农业工作的越来越多,人们通常称他们“农民工”。虽然外出打工为农民脱贫致富找到了一条出路,但农民工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状况也给我们带来许多忧思。根据法院案例分析,当前农民工要实现自身权益有“六道关”要过。

  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农民工主要来源于较为贫困的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人身安全意识不高。某地有两位农民工为某建筑工地工作,收工时,他们其中一个竟开玩笑说在人探入搅拌机机器内时不会被突然开动的机器所伤,认为人能够迅速及时作出反应并收回身体。这位农民工把身体探入搅拌机清理机器,另一位农民工恶作剧似的按动了搅拌机电动开关,那位清理机器的农民工被强制式机器打伤头部,当场死亡。事后,询问按开关的农民工时,他竟然回答:“谁想到会这么严重,平时清理机器都没事。”结果死者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按开关的农民工被判刑。

  对自身生命健康价值漠视

  农民在当前社会中的经济地位还属于贫困群体,他们的价值观与当前主流社会的价值观有所不同。有一个石料厂,拿出钱为厂内的一个民工投人身保险。因厂子人手较紧,就把钱交给这个工人自己去办理。后来,这个工人在工作中眼睛被石块击伤,厂里向他要保险凭证时才发现他并没有拿钱去投保,这个工人说:没想到会出事,这些投保的钱厂里反正要花出去,用来过日子上够一家人花好多天。

  造成农民工“出了事就赔,赔后再出事”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个部分人认为农民工的命健康“不值钱”,造成这种错误认识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有关。按现行赔偿标准,农民工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全残费用计算为“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注:山东省2003年约为2000元左右)计算二十年”,2004年的水平据此计算也不过区区6万元左右。如此少的赔偿数额不足以改变当前某些人对农民工生命价值的看法。

  农民工的培训不足百分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某县8万余名外出务工的农民中,18岁至45岁人员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高达95.8%,90%的人只能从事建筑、搬运、采矿等重体力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该县对农民工培训费补贴30%,劳务输入地在此基础上增加20%的补贴,但至今为止,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的人员占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不足1%。对此问题,一个农民工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参加一个月的培训班,虽然培训费政府减免了50%,但毕竟不是“免费的午餐”,自己仍要负担余下50%的培训费,加上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支出,一个人一个月下来支出少说也要四五百元。对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来讲,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这笔费用刚好是到外地打工的基础费。因此,许多农民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通过“亲帮亲、邻帮邻”冒然踏上了打工之路。

  所处工作环境危险程度高

  当前农民工进城务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工作,大都处于危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如从事采煤采矿业、建筑业、维修业、搬运业等等,不但又脏又累,而且对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机率较大。他们作为建筑工人、人力车夫、矿山采掘工人,住宿条件较差,居住地方大都拥挤、脏乱、不通风,极易引起疾病的滋生和传播。有些业主轻视打工者居住环境,就地建房,一张木板,一床被就成了打工者的家。用工环境差、生活艰苦、岗位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低与农民工担负的工作强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据有关数据显示,只有5%左右的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用工单位的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比如有的合同就规定出现人身伤害、意外事故概不负责等。此外,农民工流动性强,打短工、临时工的比较普遍,办理相关手续也难,给监察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2003年3月李某与某石料厂主订立协议,其中约定:“李某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劳动期间出现事故厂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年7月,李某在清理石料过程中,没有留意高处的石块滑落,被砸伤左腿并造成八级残。石料厂主据合同提出不再承担其伤残费用。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石料厂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李某在劳动期间受伤的各种损失。劳动合同中出现“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生死合同”无效。

  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通过工会组织维权难。主要表现在工会组建难和职工入会难。据统计,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已建立工会的只占总数的36%,由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不够稳定,基础比较薄弱,在组建工会上还存在“边建边倒,前建后跨”的现象,已建立工会的,相当一部分是挂牌工会、名义工会,实际上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农民工大量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据有些地方粗略统计,目前农民工入会率仅有7%。

  其二是能过法律途径维权难。一是维权成本高。很多外出农民工只相信家乡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更愿意千里迢迢回到家乡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距案件发生地路途遥远,这无疑增加了法援律师的办案难度,造成办案周期长、成本高。二是调查取证难。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素质较低,与雇主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劳动关系复杂。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常常只订立口头协议,没有形成规范的劳动合同,这样,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就缺少合同证据。三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现在我国很多省市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列入预算,但数额偏少,难以满足正常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四是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农民工维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建筑管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较多,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这些,都制约了维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五是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劳动法》作为基本的劳动者保障法,设置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和时效制度,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繁杂无比,且分歧相当严重,使劳动者在运用这部法律维权时,时常感到一些莫名的困惑。如:从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来讲外来民工往往要先打行政诉讼,再打工伤赔偿官司。根据法院的案件统计分析,由确认工伤到行政诉讼到仲裁到工伤赔偿大约需要1074天。作为外来民工面临如此漫长的诉讼过程,可想而知,维权的道路是多么艰辛。

  农民工给我们的社会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社会也有义务和责任对他们的付出给予适当的回报。关注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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