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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案调查有助于准确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7: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东营讯11月23日下午,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厅内,主审法官正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16岁男孩王斌(化名)进行审判。法庭上除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原告外,还有两名社会调查员。

  两名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了王斌的家庭状况、日常表现以及性格心理等非涉案情况。最终,依据王斌的犯罪事实,再综合考虑社会调查员的报告,法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
王斌作出从轻判决。这是河口区法院审理的第10起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迅速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河口区法院的重视。法官们认为,如果能有专门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惯常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再提交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并作为量刑的依据,可以使对未成年涉案人员的量刑更科学合理,帮教工作更具人性化、理性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健康成长。因此,从2004年开始,河口区法院在全省首先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

  根据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等标准,河口区法院首批从工青妇组织及有关单位选择了6名社会调查员,并向其颁发证书,任期为一年。

  社会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在法院立案后,受法院委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工作单位等,通过走访、会见未成年当事人等方式,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案发后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在法庭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有关人员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能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

  社会调查员赵辉表示,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后面往往有复杂的家庭、社会背景。他会继续关注这些未成年犯,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

  河口区法院副院长赵金山告诉记者,该制度实施以来,河口区法院已在10起案件中对16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实施了社会调查,并在审理中采纳了社会调查员的建议,7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减刑或缓刑。通过回访和跟踪教育,被判处缓刑者没有一人再次违法犯罪。日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东营市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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