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湖首创“党内辩护律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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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8: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专电(李湖 祁宗华 崔世才)记者日前打电话联系上了在外打工的杨某,他最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关于他担任村会计期间侵占集体资金15695.5元的案件,由江苏省建湖县纪检部门于10月19日组织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助辩人沈某提出未入账的3000元不属于侵占等三点合理意见,得到了采纳。杨某告诉记者:“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有利于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这种方式很好”。
对违纪党员进行审查本身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是让被审查人委托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并作为一项制度,在建湖县还是件新鲜事。党章第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但是,现行的基本封闭的审理机制,难以切实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 2003年初,建湖县纪委借鉴司法机关的律师辩护制度,结合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建立了允许被审查人委托助辩人参与审理,帮助其辩护的助辩制度。近3年来,建湖县处理违纪党员201人,均按照助辩制度规定向被审查人送达了权利告知书。其中委托助辩人为其辩护的有80人,助辩人和被审查人提出辩护和申辩意见253条,经再度审核或补充调查,被采纳的有106条。受处分的党员无一提出不服申诉。今年6月23日,经中纪委推荐,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及江苏部属高校纪委负责人专门到该县现场观摩和研讨。11月25日,江苏省纪委在建湖召开现场会,并向江苏全省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