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破3起肇事逃逸致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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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8:49 新文化报 | |||||||||
本报吉林讯(记者 刘洋) 11月23日早,长林公路北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骑摩托车男子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24小时后,肇事司机刘某到派出所自首。24日,还有两起肇事逃逸致死案件也告破了。据了解,吉林市公安交警支队公路大队成立以来,辖区发生肇事逃逸致死案件31起,已破获28起。交警提醒,肇事者最好不要心存侥幸地逃逸。 如不逃逸,可能不必承担责任
23日早,长林公路北线93公里加500米处,梁某骑着摩托车超车时发生车祸,不幸身亡。通过调取附近监控设备的图像资料,警方最终锁定了4辆车,但其中两辆没有牌照。后来,交警终于找到了一名目击者,是当时梁某欲超越的车队司机,随即准确掌握了肇事的时间和车型。最终调查人员锁定嫌疑人刘某,但其妻拒不交代刘某去处。调查人员边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边安排警力,在其家和亲属处进行监控。最终,刘某于24日5时许到左家镇派出所投案。 交警解案:吉林市公安交警支队公路大队事故科科长耿长贵 按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摩托车司机梁某当时属于违章超车,如果肇事司机刘某不选择逃逸,而是保护现场,积极救治伤者,可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可当时刘某选择了逃逸,没有给伤者争取救治的时间,所以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嘴上投案脚底抹油,不能视为自首 10月16日晚,在五桦公路39公里处,龙潭区乌拉街的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时,被一辆牌号为吉A5465×的北京牌小货车撞倒,刘某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事后警方确定肇事车车主是榆树市的张某,但张某表示车已卖了。调查发现所谓的卖车协议是新近补签的。 后来,一个自称姓龚的人打来电话,称自己是给张某开车的司机,承认肇事,并表示将于次日投案,但随后龚某销声匿迹。警方动用多种技术手段得知,龚某逃到了黑龙江省绥芬河市,11月24日在其租住地将其抓获。 交警解案:吉林市公安交警支队公路大队事故科科长耿长贵 像龚某这样口头投案,是不能被视为自首的,仍以肇事逃逸罪依法处理。同时伪造卖车协议的车主张某,也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