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定:野蛮拆迁可罚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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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12 石家庄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1月27日电(记者丛峰)从2006年3月1日起,四川省的被拆迁户将再也不用为自己的房屋被野蛮强拆而担心了。四川省近日出台新规定,如果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恐吓或停水、停电等手段,甚至强制拆迁的,将被处以最高额达10万元的罚款。 对可能存在的“钉子户”问题,《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
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