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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按“惯例”收取房费——关注霸王条款之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15 青海新闻网

  典型案例

  按规定,顾客在宾馆住宿一天,就应享受宾馆24小时服务。但实际上,按照目前大多数宾馆的“惯例”做法,即使顾客从当晚11点或者凌晨1点之前入住,次日中午12点也要交齐24小时的房费。没享受24小时的服务,却要交纳24小时服务的费用,酒店行业的这一“惯例”做法,受到消费者的质疑。

  消协点评

  宾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所谓的“惯例”做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酒店既然明文规定×××元/天,而“一天”又是“24小时”。酒店要求顾客交纳24小时房费的同时,顾客有权利享受24小时的服务。如果酒店以“惯例”为借口,对顾客的住宿时间“缺斤短两”,其实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酒店的“惯例”做法不仅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酒店明确公布的房价:×××元/天,已经明确计价期间单位为“天”。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也就是说,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既然约定以“24小时”计价,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

  第二、酒店的“惯例”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酒店的“惯例”做法实质是单方制定的不成文的格式合同。酒店的格式合同在计价时,实际上把“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强加给消费者。酒店的这种“惯例”其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作者 焦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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