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买栋二手房办好两证却无效 一停用章引发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35 龙虎网

  【龙虎网讯】2004年4月,徐女士花35万元从原产权人吴某手上购买了江宁区湖熟镇桥北大街的一栋房屋,并于当月19日通过湖熟镇土地管理所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就在她办好“两证”的第二天,江宁区淳化法庭在处理吴某所涉及的一起诉讼中,将这栋房屋查封。

  对此,徐女士既觉冤枉又很疑惑:“房子已经转让给我了,我也拿到了两证,吴某
牵涉的案子为什么要封我的房子?”更要命的是,有关部门认定徐女士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房子刚买就被封

  徐女士的侄女介绍,徐女士是在报纸上看到吴某的卖房信息的,他们在买房之前与吴某素不相识,而且在谈妥价钱并将房屋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他们也没有再和吴某来往。

  徐女士称,她是通过江宁湖熟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土地证、产权证的。可是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在刚刚办理完房子的“两证”之后,法院就将这栋她刚刚买下的房子查封了。

  “房子过户后,产权人就是我,法院为什么因为吴某的官司来查封我的房子呢?”徐女士很是奇怪,她还以为是法院搞错了。

  可她从法院进一步证实,查封她房子的是江宁区淳化法庭,因为在这之前吴某与一家美食休闲广场存在合同纠纷,淳化法庭判令查封吴某位于桥北大街的房子。

  徐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诧异,于是决定向江宁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产权证公章过期

  今年6月,徐女士委托律师向江宁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就在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过程中,江宁区建设局出具了一份《答复函》称:该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和城镇居民转让。因为徐女士是无锡人,故认定吴某将房屋转让给她是违法的。

  《答复函》还称,产权证上的公章也是已经废止的,所以徐女士所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证权》是无效的。

  11月24日,记者来到了江宁区建设局。

  该局法规科有关人士称,对产权证的办理,镇土地管理所只负责收集办证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然后向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报批。建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办证人核发产权证,产权证上的公章也是由建设局负责盖,之后将盖了公章的产权证交由镇土地管理所发放给办证人。“当时湖熟镇土地管理所把徐女士的材料报到我们局,我们根据规定没有为其办理其房屋产权证。”

  土管所越权发放?

  “为什么区建设局说上面的公章是无效的?如果我没有购买的资格,那镇土地管理所为什么要给我办证?”对于江宁区建设局的说法,徐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徐女士告诉记者,她就建设局《答复函》中的两点问题曾找过湖熟镇土地管理所的周所长。周所长告诉她,建设局认定废止的公章他们一直在使用,并且在她之前办理的几个产权证上盖的章和她的是一样的。“政府部门盖的章怎么会是无效的?”徐女士怎么也想不通。

  对于徐女士已经办好并加盖了“江宁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证专用章”公章的产权证为何是无效的,江宁区建设局工作人员解释道:“‘江宁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证专用章’的公章早在2001年就废止了,所以盖有该公章房屋产权证系无效权证。”

  工作人员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江宁区建设局2001年8月24日抄送各镇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写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当前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85号],经请示区政府意见,在全区村镇范围内换发盖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村镇房屋产权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原套印“江宁县人民政府”印章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停止使用并全部上交区建设局村镇科。

  当记者问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徐女士手中的产权证来自哪里时,这位工作人员称,产权证肯定不是出自区建设局,只存在一种可能,那就是湖熟镇土地管理所在产权证上使用过期的公章,未经过区建设局审批,就将产权证交给了徐女士。

  相关人员避而不见

  为此,记者于11月24日来到江宁区湖熟镇土地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称,周所长到村上办事了,不在办公室。随后记者通过手机与周所长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周所长告诉记者自己正在村上办公事,称不能确定当天是否能接受记者的采访,随即挂上了电话。之后记者再拨周所长的手机,从电话那头传来的只是“短信呼”的语音提示。

  25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江宁区湖熟镇土地管理所,试图找到周所长,但周所长不在办公室,其同事也不知他的去向,而记者再次拨打他的手机,依然是“短信呼”。

  随后记者来到江宁区湖熟镇政府。镇政府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在向其说明情况后,该工作人员表示应该不会出现盖废止公章的情况。他称可以帮记者联系一下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几分钟后,这位工作人员返回办公室告诉记者,镇政府的相关领导不在,他们正在设法联系周所长,让他来向记者介绍相关的情况。

  记者等待约十分钟后,该工作人员又称,周所长在外面开会,一时回不来。无奈之下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其转告周所长,在本报发稿前务必与记者联系,说明情况。截至记者发稿时,周所长与镇政府的相关人员均未与记者联系。

  可要求返还购房金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徐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卖主吴某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买房子的钱,并向吴某要求一定的赔偿。因为徐女士本身并不具备购买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资格,但镇土地部门仍给其办理了“两证”,镇土地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导致徐女士利益受损,因此徐女士可以向法院要求追究镇土地部门相应的责任。另外,镇土地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行政追究程序,追究镇土地部门未依法行政的责任。

  对于此事,快报将继续关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