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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污染需刑法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56 中国环境报

  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可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途径,在法律途径中又有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之分。其中,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保护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保护之一。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在渎职罪中规定有“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刑事手段之所以对保护环境有效,是因为它能够直接限制或剥夺行为人污染环境的
条件和能力。自由刑让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再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为;生命刑则让犯罪人终生再无污染环境的机会;财产刑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罚没,使其不能从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中得到经济利益,并削弱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

  刑事手段还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可以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它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刑事制裁,对潜在犯罪人产生震慑,使其取消犯罪企图,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刑事手段还能警醒环境意识淡薄者不要以身试法。

  虽然刑事手段对保护环境作用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污染环境而获刑者却并不多。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刑事制裁手段未得到真正落实,致使超标排污屡禁不止、环境侵权时有发生。

  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提高《刑法》关于环境犯罪规定的可操作性,使刑事制裁手段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以刑律制裁,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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