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借贷案”被认定非法传销 债主被判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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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1:1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某网络直销企业的一名信息员,为发展“下线”,得到提成,主动将钱借给他人。事后,“下线”认为自己误入传销陷阱,拒绝还钱,被“上线”告上法院。日前,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线”的行为是非法传销,驳回其讨债诉求。据悉,这是本市首起被法院认定的非法传销案。 今年70多岁的吴远洋(化名)是名退休职工。去年11月,他结识了某网络直销企业
一次,汪华芳所在企业举办健康讲座,吴远洋应约前往。报告会结束后,汪华芳让吴远洋买他们的产品。当时吴远洋说没带钱,但汪华芳表示愿意借钱。拿到吴远洋打下的1200元欠条,汪华芳当着吴远洋的面,当场将这笔钱汇到了“网络直销企业”。但此后,吴远洋一直没收到货。不久,吴远洋听说,这家网络直销企业是搞非法传销的。该公司信息员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得到108元提成,而汪华芳借钱给他购物,就是想发展他为“下线”。 就在这时,汪华芳主动找上门要钱来了。吴远洋以误入“传销陷阱”为由,拒绝还钱。 不久前,汪华芳将吴远洋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远洋归还1200元借款及85元宣传材料费。 庭审中,汪华芳声称,吴远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吴远洋辩称,汪华芳从事的是非法的传销活动。汪华芳借钱骗他人参加传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借钱给被告的目的,是让其购买被告用于传销的产品,并成为其传销“下线”,从而获取高额回报。原告的行为,符合非法传销内涵,原被告间名为借贷,实为传销。该传销活动非法,双方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鉴于被告没有获得原告的传销产品,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要1200元借款的诉求,但判令被告返还其85元材料费。 非法传销活动法院也能认定 长期以来,对于非法传销的认定和查处,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昨天,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接受采访时说,对于非法传销,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作出认定。 张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进行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权直接认定非法传销。《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涉及传销的条款。依据这些规定,法院对传销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也属于当然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原告借钱给被告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传销其产品,发展“下线”,再获取高额提成。因此,法院才依法予以认定的。 张介绍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则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张说,依据上述条款,原告以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个人非法传销的目的,其借贷关系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何况被告借的钱被原告当场汇出,所购传销产品,又始终没有拿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