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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奖罚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45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昨天从市知识产权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充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介绍,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设立专利申请 资助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市人民政府还将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给予奖励报酬 按照规定进行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违规专利代理 损害他人利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发布专利广告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的;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况。

  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假冒他人专利 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运输、展示、广告、印制、隐匿等条件。违反此规定,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除制止侵权行为外,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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