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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挪资金员工获刑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45 今晚报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过的“置业公司员工私自截留客户19万元房款”案,日前由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经两审法院审理,该员工因触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30岁的丁某系本市人,大专文化。2002年3月25日,丁某应聘到本市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在该公司某连锁店任销售代表,具体负责房屋评估、买卖、租赁、贷款业务等工作。2003年6月25日,丁某负责办理客户龚某某购买刘某所有的本市河西区泰达园一套住房的
业务。当日,龚某某将房款人民币48.65万元、过户费人民币2万元、手续费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51.45万元交到连锁店。后丁某利用为该住房办理偿还贷款事宜的职务之便,于同年6月25日至8月13日间,先后10次从置业公司连锁店支取人民币19万余元,私自截留挪作他用。后丁某为掩盖其行为,伪造了所出售的泰达园一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交与龚某某。丁某还以原房主刘某的名义,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直至案发。后经举报,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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