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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拆鸡棚 不料砸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45 今晚报

  本报讯 一男子委托他人以每人30元工钱的价格找来4人协助拆除鸡棚,但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被砸伤。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成讼。诉讼中,双方在彼此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问题上争议颇大。经审理,法院确定双方为承揽关系,但此时如何赔偿又成了焦点问题。两审之后,法院判令定作人赔偿受伤承揽人相关损失费的30%,计2535元。

  去年10月,本市静海县农民穆某与大港区农民王某协商购买王某所有的鸡棚,价格
1300元,除此之外,穆某另委托王某负责找人拆除鸡棚,穆某将拆除的鸡棚材料运走。当月15日上午,王某与其找来的4个朋友及穆某一同前去拆除鸡棚,清理鸡棚材料,并约定每人工钱30元。待穆某将购买鸡棚的1300元交付王某后,6人开始动工,现场并无有关人员指挥及指导。在拆除过程中,施工人员赵某被倒下的墙壁砸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穆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460元。后赵某转至骨科医院,经诊断其伤情为左三踝骨骨折。事发后,赵某将穆某及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雇用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原告赵某主张其受雇于二被告,然而,在赵某与二被告的关系中,被告王某在收取被告穆某的1300元购买鸡棚款后,鸡棚的所有权即已发生转移。王某找赵某拆除鸡棚,仅仅是受被告穆某的委托,为穆某寻找拆除鸡棚的人员,二被告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赵某并非为王某提供劳务,亦不从王某处领取报酬,因此,赵某与王某间不存在雇用关系。而赵某与穆某的关系中,不具有隶属关系,在拆除鸡棚现场,穆某未对拆除鸡棚提出任何指挥意见,且穆某要求的是接受清理出来的鸡棚材料。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雇用合同中完成工作的一方当事人是根据其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来取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根据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来取得报酬。本案中,穆某与赵某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应为承揽关系,而非雇用关系。作为承揽人,赵某应承担工作中的风险。但被告穆某作为受益人,对赵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穆某已给付赵某460元,法院考虑穆某的受益情况及给付能力,酌情确定穆某再给予赵某2000元的经济补偿,被告王某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确认穆某与赵某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但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穆某对赵某等承揽人是否具有拆除鸡棚的经验和能力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拆除鸡棚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也未予提醒,故穆某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情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定作人穆某赔偿受伤承揽人相关损失费的30%,计2535元。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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