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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骗子均获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2:46 今晚报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克隆’银行卡窃取80万元”一案,今天上午由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刘某是山东省某知名软件集团职工,负责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部分支行所安装的自助查询系统进行测试、维护工作。2004年4月至5月间,刘某偶然发现利用该自助
查询系统可以获知储户的银行卡磁条信息,遂生歹念。同年8月间,刘某将其窃取的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复制到数张废弃银行卡上,而后将复制卡交给被告人周某。8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唆使被告人王某利用复制卡从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提取现金或进行消费,共计骗取人民币17万余元。同年10月至11月间,三人又利用上述手段将一贸易公司的存款218万余元转存到自己的卡中,并先后提取现金计人民币64万余元。后三人将赃款瓜分并部分挥霍。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周某、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分别实施伪造信用卡和持卡骗取储户存款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二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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