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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要过时效 中断另计有技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00 法制早报

  □刘婷

  2004年6月,卢某带着一份借款合同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了他一段辛酸的讨债历程。

  2000年7月,卢某的同学,小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秦某向他借了10万元,表示两
年以后还款,并支付利息 。2002年借款到期后,秦某没有偿还借款,卢某碍于朋友的面子也没有追偿。到2003年年底,卢某因事需要用钱,来 找秦某要钱,秦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

  2005年6月,卢某再次向秦某讨要借款未果。眼看自己的钱要不回来,卢某很苦恼,向一个律师朋友倾诉,朋友 告诉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卢某听后,脸立刻变得刷白,陆某立刻补充到《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陆某提议卢某可以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这样法院就会认可卢某向小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还款请求的行为了。

  第二天,卢某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提出了公证申请,卢某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了小红商贸有限公司,向 该公司提交了催款函,公证员对卢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他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员友情提示:

  送达公证是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从公证事项上看该项公证业务既对发送信函、文书这一行为进行了保全,同时又将 信函、文书的具体内容作为书证进行了保全,不仅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而且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并被法院作为证 据普遍采用,最终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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